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058號
SLDV,102,司票,1058,20130313,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奇郲時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宛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春欽間本票裁定事件,溢收程序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 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奇郲時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