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2年度,75號
SLDV,102,司司,75,201303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盧孝俊(NOH NYOJUN)
相 對 人 以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盧孝俊(NOH NYOJUN)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明石羨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以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盧孝俊以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以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以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 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 影本各1 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 聲請指定盧孝俊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1/1頁


參考資料
以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