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125號
SLDV,102,司催,125,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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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黃立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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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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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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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瑋電子股份有限公│76年2月27日 │76年10月9日 │700,000元 │無 │
│ │司、柯志明柯長主│ │ │ │ │
│ │、柯雅馨柯楊珠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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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瑋電子股份有限公│76年3月2日 │76年10月9日 │200,000元 │無 │
│ │司、柯志明柯長主│ │ │ │ │
│ │、柯雅馨柯楊珠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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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瑋電子股份有限公│76年3月3日 │76年10月9日 │600,000元 │無 │
│ │司、柯志明柯長主│ │ │ │ │
│ │、柯雅馨柯楊珠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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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世華聯合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