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86號
SLDV,102,司促,4286,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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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攸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建和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 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若有約定,補正
    相關文件。
 (四) 具狀陳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因原聲請狀內未
    記載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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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攸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