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攸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建和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 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若有約定,補正
相關文件。
(四) 具狀陳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因原聲請狀內未
記載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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