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保光代 理 人 施正賢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資寅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黃耀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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