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學聖、吳慕農、吳
學庸、吳慕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吳學聖、吳學庸均住於金門縣、吳慕農住於臺 北市大安區、吳慕恒住於臺北市信義區,皆非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