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95號
SLDV,102,司促,3895,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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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靖其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郁慶榮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 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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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