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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05號
SLDV,101,重訴,505,2013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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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原   告 Nutune Singapor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Peter Adam Kenealy Graham
被   告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 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 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 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 供擔保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第101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在我國境內無事務所及營業所,本院前依被告之聲請 ,於民國102 年2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 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54萬元。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2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供擔保,有本院送 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 其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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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