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97號
SLDV,101,重訴,197,2013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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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晉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再盤
上 訴 人
即追加被告 葉吉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
對民國102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晉琦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葉吉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據上訴人晉琦實業有限公司所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 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 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依上訴人葉吉元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 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 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萬貳仟 貳佰伍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一:單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台北市○○區○○段○○段000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街○段00號(下稱系爭建物):
系爭建物一樓為營業使用目的,100 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台幣19萬600 元,上訴人晉琦實業有限公司占用系爭建物一樓編號A 、C 、D 部分面積合計122.67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2660元【計算式:190600÷143.73(一樓全部面積)=1326 ;122.67x13 26=162,660】。
附表二:單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訴人葉吉元占用系爭建物一樓編號B 、C 部分面積合計為62.03 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為8 萬2252元【計算式:190,600 ÷143.73(一樓全部面積)=1326 ;62.03 x1326=8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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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