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859號
SLDV,101,訴,859,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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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   告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光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被   告 林大展即林鴻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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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