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交簡字,90年度,1226號
TCEM,90,中交簡,1226,20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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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0八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核與告訴人游文凱 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述相符。(三)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一紙、台中縣警察局道 路交通故調查報告表、照片等件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三、被告甲○○前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因一 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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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