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1年度,365號
SLDV,101,司司,365,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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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林王秀英
相 對 人 羅美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相對人羅美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 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 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 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 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參照最高法 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而 無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一)了結現務;(二)收取 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四)虧損及分派賸餘財 產。此為有限公司所準用,公司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13條分 別定有明文。準此,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 序始為合法,該清算事務堪稱已完結,是公司人格可謂已消 滅。反之,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法院即對清算完 結之聲報准予備查,將造成清算人形式上固已清算完結使法 人人格消滅之表徵,然其結果甚易導致債權人誤認為已無從 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復按非訟事件法第 180條第1款規定,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由清算人 造具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 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由法院及時、適 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護公司債權人,防止糾紛再起之 目的。而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 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依非訟事件法第 32條第1項規定,法院 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 分,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參照最高法 院84年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從而,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 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 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 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 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 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羅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羅美科技)已 清算完結,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93條規定,檢附清算期內收 支表、損益表、清算申報書、股東會議記錄等件,聲請呈報



清算完結云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審究本件清算人是 否業已依法完成各項清算事務,以判定清算程序是否終結。三、經查:羅美科技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 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6 月20日士院景民司成 101 年度司司字170 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 司司字第170 號卷查核無訛。而依卷附羅美科技提出之清算 期間收支及損益表所示,羅美科技已無任何財產。惟依羅美 科技102 年1 月28日之補正狀,復呈報剩餘財產尚有新臺幣 ﹙下同﹚472,076 元。另依財政部臺灣省臺北國稅局向本院 陳報羅美科技截至102 年2 月19日止尚有欠稅新臺幣19,770 ,226元。據此,清算人顯未了結現務,實難認羅美科技之清 算業已完結。故聲請人聲報上開公司清算完結,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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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