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盧清松
被上訴人 盧蔡美麗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盧小玲
盧正一
盧政二
盧政三
盧曉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零捌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