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9年度,18號
SLDM,99,重附民,18,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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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余章雄
      林章龍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黃喬詮律師
被   告 蔡宏昇
      吳仁惠
      廖月桂
      趙河清
      蔡茂宜
      蔡宇晉
      蔡康彥
      蔡繼彥
      蔡宗彥
      蔡文瑜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黃燕鳳
被   告 蘇英超
      蘇炯超
      蘇培文
      蘇培仁
      蘇培榮
      朱李軒
上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435 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黃筠雅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文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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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