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353號
SLDM,102,審易,353,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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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星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83
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除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外,另補 充並更正如下:
㈠被告王星凱係告訴人蘇章池之配偶王淑娟之胞弟王智弘之兒 子,屬3 親等姻親關係。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 行之「破壞後」應更正為「破壞後(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 條定有明文 。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蘇章池告訴被告王星凱竊盜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 之結夥三人、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因被告王星凱係 告訴人蘇章池之配偶王淑娟之胞弟王智弘之兒子,屬3 親等 姻親關係,有被告之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憑(參 見本院卷第29頁),依刑法第324 條第2 項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蘇章池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 時當庭撤回告訴,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背面、第27頁),依照上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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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