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783號
SLDM,101,易,783,201303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冬梅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謝惠群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程萬全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冬梅謝惠群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冬梅謝惠群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犯罪嫌疑均重 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衡諸被告2 人均係大陸地區人士,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所,確有逃亡之虞 ,又被告2 人前後犯多起詐欺案件,亦顯有反覆實施之虞, 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 1 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嗣因本案證人 均業已全部詰問完畢,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自 102 年3 月20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二、經查:
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 ,訊據被告謝冬梅謝惠群坦承部分犯行,且有證人即被害 人李月春陳謝美女呂姿樺許美玉賴富美黃阿芳朱素月陳林春梅、蘇陳昭、林張雪麗之證述、監視器翻拍 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被告謝冬梅、謝 惠群涉犯詐欺罪嫌確屬重大。且被告2 人均係大陸地區人士 ,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是被告2 人確有逃亡之可能。又本件 被告2 人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於101 年1 月31日起至同年8 月25日止之數月間,即犯下本件多起詐欺犯行,造成被害人 之損失非輕,且其等於101 年1 、2 月間犯數起詐欺案件後 返回大陸地區,復又於101 年8 月間來臺再度犯更多起詐欺 案件,顯見其等之詐欺集團所從事之犯罪獲利甚為可觀,而 有使該集團成員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巨大誘因甚明,是 顯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
三、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2 人有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原羈押原因仍然 均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不能以具保、限制住居或 以其他強制處分代之。被告謝冬梅謝惠群均應自102 年3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