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2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智謙
具 保 人 何更隆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更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彭智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 元,由具保人何更隆繳納現金後 (參見101 年度毒偵字第1491號卷第152 頁),已將被告釋 放。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