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0年度,1號
SLDM,100,智訴,1,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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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莉菱
選任辯護人 謝智硯律師
被   告 蔡杰亨
選任辯護人 周紫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111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莉菱蔡杰亨共同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背信及洩漏工商秘密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陳莉菱蔡杰亨原均任職於傑康清潔有限公司(下稱傑康公 司)。該公司辦公處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巷0 號 。兩人分別民國98年3 月13日、31日先後離職(蔡杰亨先, 陳莉菱後),未久即共同成立杰森清潔有限公司(下稱杰森 公司)、總世傑企業社,與傑康清潔有限公司從事相同之清 潔業務,具有競爭關係。兩人於民國98年1 、2 月份左右( 即農曆新年過後未久)尚未離職前之某時,共同基於盜取電 磁紀錄之犯意聯絡,由蔡杰亨以自備之行動硬碟(未扣案) ,在上開公司辦公處所內,未經傑康公司有權限之人即黃代 豐之同意,使用「全選」、「複製」、「貼上」之電腦指令 ,無故取得傑康公司配屬予黃代豐使用之電腦內,屬於傑康 公司所有之電磁紀錄,其取得電磁紀錄之首層資料夾名稱、 內含子資料夾個數及內含檔案數,分如附表一所示,總計有 229 個子資料夾,連同首層資料夾,共有234 個資料夾,共 4,675 個檔案,全部資料夾及檔案,占磁碟大小共計40.37G B 。嗣此無故取得之檔案資料,即供杰森公司、總世傑企業 社之經營參考使用,致生損害於傑康公司。又上開無故取得 之電磁紀錄中,同時有受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詳如附表二 所示,均亦因此遭擅自重製而侵害傑康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二、案經傑康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被告陳莉菱爭執所有偵查中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智訴字卷 四第4 頁;審智訴字卷第65-73 頁、智訴字卷三第13-15頁 ):就警詢供述部分,認為屬於傳聞證據,依法不得為證據 ;就檢察官偵訊供述部分,認為未經被告對質詰問,參照釋



字第582 號解釋意旨,亦無證據能力。被告蔡杰亨則無證據 能力之爭執(本院智訴卷四第4 頁)。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 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所 有證人之警詢供述,既查無法定例外情形,又經被告爭執其 證據能力,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不得為證據。又檢察官偵 訊時取得之證人證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 規定,雖僅在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排除其證據能力,但參 照釋字第582 號解釋保障被告反對詰問權之解釋意旨,應認 仍須經審判中傳喚作證,賦予被告反對詰問權行使之適當機 會後,始得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 年台上字第508 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證人應以經本院於審判中經傳喚到 庭作證,被告得以直接反對詰問之證人,其先前偵訊證述, 始得認有證據能力,其他證人偵訊證詞,則不得作為證據。貳、有罪部分
一、關於犯罪事實之認定
訊據被告兩人固坦承:確曾任職傑康公司,嗣經離職後,另 成立業務性質相同之新公司(即杰森公司及總世傑企業社) 等情,惟兩人均矢口否認犯行,蔡杰亨辯稱:其取得傑康公 司電腦檔案,均屬工作上所需,並非無故取得,且所取得之 檔案,根本不具創作高度,而不應受著作權法保障;陳莉菱 辯稱:蔡杰亨取得傑康公司電腦檔案,其事先並不知悉,而 無犯意聯絡等語。惟查:
(一)被告兩人曾於傑康公司任職,嗣蔡杰亨於98年3 月13日離 職,陳莉菱於同月31日離職,兩人另又成立業務性質相同 之杰森公司及總世傑企業社(以便符合客戶要求開發票或 收據之需求),以及蔡杰亨於離職前之98年1 、2 月份左 右,即農曆年過後未久之某時,以自備之行動硬碟,將如 附表一所示屬於傑康公司之電腦檔案,加以重製取得等事 實,業據兩人於本院審理坦承其事(包括以被告身分之答 辯及以證人身分之證述,分別可見本院卷一第21、22頁; 本院卷四第47-50 頁),並有兩人於傑康公司之相關人事 資料(偵卷一第85-114頁)、杰森公司設立登記之案卷資 料影本(原卷係向臺北市政府調取,見偵卷二第214-241 頁)、扣案之行動硬碟、隨身碟(見偵卷一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陳報自扣案行動硬碟、隨身 碟中整理列印之檔案資料(本院卷二全卷),其事實可以 認定。
(二)在蔡杰亨所重製取得之電腦檔案中,有若干教育訓練影片 (電腦資料夾路徑為:清潔/3. 各項作業技術標準程序)



,係僅存放於傑康公司配屬予該公司副總黃代豐使用之電 腦中,平日傑康公司之員工並無法任意觀看此等影片,須 經黃代豐同意後,始能觀看。此一事實,除經證人即傑康 公司副總黃代豐本人證述甚詳以外(本院卷一第62頁及其 背面),證人潘姿蓉(傑康公司業務經理,本院卷一第47 頁)、呂美齡(傑康公司業務,本院卷第54頁)、陳淑惠 (傑康公司人事主任,本院卷第57頁背面至第58頁),亦 均證實其事(上開各證人後括號內附著其職務,及其證詞 所在卷內位置)。而蔡杰亨於本院以證人身分作證時,自 承其重製取得附表一之電腦檔案,係一次完成,並未分次 進行(本院卷四第49頁及其背面),顯見蔡杰亨重製取得 如附表一之電腦檔案,應是取自傑康公司配屬予黃代豐使 用之電腦。
(三)蔡杰亨自承取得前開電腦檔案,並未經過黃代豐同意(本 院卷四第47頁),且觀諸各該檔案資料夾名稱,並涵括人 事資料、會計工作管理、會議各種規範、辭職規範等各式 資料,對照蔡杰亨之工作職務內容先期為業務,後期為工 務(此為蔡杰亨所陳,見本院卷四第50頁背面),當應不 致有此使用上開檔案資料需求。由此已足認其取得上開檔 案資料係屬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之行為。更何況,依蔡杰亨 所述,其取得上開檔案資料之方式,係以「全選、複製、 貼上」之電腦指令,一次完成(本院卷四第49頁及其背面 ),如此大規模地重製取得傑康公司之內部管理、教育、 業務等各式資料,從商業經營角度觀之,本難想像會為傑 康公司所容許,證人即傑康公司副總黃代豐亦明確指證: 被告兩人均無此權限無誤(本院卷一第64頁)。從而,蔡 杰亨取得上開檔案資料,根本並非其職務上行為,或職務 上所持有、知悉之資料,而係職務內容外,無故取得之行 為。蔡杰亨辯稱僅為職務上帶回家加班使用,始有如此作 為,明顯無法採信。
(四)被告兩人雖又舉證人黃福良(傑康公司之前工務主任), 周當峰(傑康公司之前消毒幹部),以證明蔡杰亨取得之 電腦檔案資料,係在傑康公司電腦內之公用區域,供員工 任意使用,而非僅存在於黃代豐受配之電腦(本院卷一第 26頁)。惟無論蔡杰亨自何處取得前開電腦檔案資料,以 其取得方式以觀,實不可能為經傑康公司同意,或者有何 正當使用目的,此已詳如上述,是縱使黃福良、周當峰可 以證明上開情事,仍無解於蔡杰亨無故取得之事實。更何 況,據黃福良所證,其早於96年8 月即已離職(本院卷一 第133 頁背面),當不能用以證明蔡杰亨行為時(98年1



、2 月份)之公司運作情況;據周當峰所證,其係機動之 現場施工人員,根本沒有配屬固定專用電腦,也不知公司 提供觀看教育訓練影片之電腦,是否有USB 或其他存取設 備(本院卷一第143 頁背面),實無從為蔡杰亨有利之證 明。
(五)比對傑康公司與杰森公司可知,兩家公司從事業務之內容 均包括下列項目: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廢棄物清除業、環 境檢測服務業、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日常用 品批發業、水器材料批發業(參見臺北市政府發給傑康公 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及台北市政府關於杰森公司登記案 卷內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分見偵 卷一第61頁、偵卷二第221 、222 頁)。由此可知,兩家 公司係處於競爭地位。又據蔡杰亨於本院結證稱:其複製 取得傑康公司之相關電腦檔案資料,於經營杰森公司時, 或多或少都有作為參考之用,甚至有將原檔案加以修改使 用之情形(本院卷四第54、57頁),由此可知,蔡杰亨所 無故取得傑康公司之電磁紀錄,已提供杰森公司經營使用 ,而兩家公司復處於競爭地位,徵諸商業經營競爭之現實 :兩家公司彼此競爭,任何單獨有利於一家公司之因素, 就削弱另一家公司原先之競爭地位。以上開情形為例,如 無傑康公司之檔案資料可供參考修改,杰森公司就必須自 己重新設計,無論如何,均須額外耗費時間、金錢,其藉 此節省經營資源,自不利於與之競爭之傑康公司。是應認 蔡杰亨無故取得傑康公司電磁紀錄之行為,已對傑康公司 造成競爭經營上之損害。
(五)蔡杰亨所複製取得之電腦檔案資料中,核均屬人類精神創 作之結果(見本院卷二全卷),理亦應受著作權法之保障 。雖被告兩人之辯護人均提出各該檔案資料欠缺創作高度 之辯護(本院卷四第70頁),惟著作權法對於創作高度之 要求,僅須具有最少限度之創意性(minimal requiremen t of creativity ),而足以表現著作個性即可。其著作 的創作程度要求不高,只要有人類精神智慧之投入,不論 是大師作品,抑或是小兒塗鴉,均得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 著作(智慧財產法院97年刑智上訴字第41號判決參照,另 可參考美國最高法院FEIST PUBLICATIONS, INC.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MPANY, INC. 499U.S.340乙案)。 此亦可避免由法院對於不同言論,進行內容審查,以決定 是否受著作權保護,而影響國家對於不同言論之平等對待 。至於如此廣泛之著作權保障,所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對於 著作利用之限制,應另可透過平行獨立創作、思想與表達



之區別或合理使用等等理論加以調和,不致有過度保護之 虞。查附表一中所列之各檔案資料,除少數表格、報表, 可能有著作個性存否之爭議外,其他各式基本作業程序、 考試卷、清潔專業問題問答、社區園藝規劃簡報等等,核 其內容,均足以表現出著作個性,而非如工藝大量複製品 ,自應受著作權法保障。辯護意旨以欠缺創作高度置辯, 並不可採納。而全部檔案資料中,具體應為著作權保障客 體者,業據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指明(已剔除較可能有爭 議部分),提供辯方防禦表示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二第 1 頁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辯護人意見則見本院卷三第13-1 7 頁),為免無益爭執,及對被告造成程序上突襲,本院 僅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中已具體指明者為限,將蔡杰亨以 重製方法侵害傑康公司著作財產權之客體,分別詳列如附 表二所示。
(六)上開傑康公司受重製侵害之著作權客體,均屬於傑康公司 內部資料,並未公開發表,亦未對外出版發行,究竟其構 成著作之件數如何計算,容有爭議空間。倘以每一檔案均 認為為一件著作物,不僅造成認定困難(構成著作權侵害 客體之個數,並未據檢察官具體認定陳明),且亦將連結 影響民事損害賠償額之法定總賠償額,形成過高之不合理 賠償,而於衡平正義有違。(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法定 賠償每件最低以新台幣1 萬元計算,被害人無庸舉證,倘 每一檔案均以一件著作物累積計算,即可能造成累計法定 最低賠償額過高之情形)。為此,本院乃斟酌各檔案所屬 資料夾之種類,各檔案之性質,予以分門別類為13件集合 著作物,其亦詳如附表二所示。
(七)根據卷附臺北市政府之杰森公司登記案卷影本,杰森公司 係由陳莉菱於98年3 月24日即繳納公司申請設立登記規費 (見偵卷二第220 頁),並早在同年月5 日即進行公司名 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見該申請表上經濟部商業司 查核章,同上卷第221 頁)。申請人均為陳莉菱本人(同 上卷第219 頁)。而陳莉菱自傑康公司離職之時間為同年 月31日,提出離職之日期則為同年月24日,離職理由則載 為:「個人家庭因素」,此有其辭職書影本在卷可憑(偵 卷一第85頁)。另蔡杰亨幾乎就在同一時間之98年3 月3 日提出離職申請,並定同月13日離職(見偵卷一第104 頁 辭職書影本),離職後未久,蔡杰亨即加入杰森公司並開 始營運(見蔡杰亨於本院證詞,本院卷四第53頁)。而蔡 杰亨無故大規模複製取得傑康公司電腦檔案之時間,就約 略在提出離職申請前之一個月左右(如前所述複製取得時



間約在98年1 、2 月,蔡杰亨在3 月初即提出辭職申請, 兩者相距約一個月)。以上各事證,相互勾稽結果,可以 合理推論:蔡杰亨無故取得傑康公司電腦檔案,絕非漫無 目的之無意義行為,其目的即在供未來新成立之公司使用 。而新成立之杰森公司剛開始就以蔡杰亨陳莉菱為主要 工作人員(見蔡杰亨於本院證詞,本院卷第52頁背面), 是陳莉菱對於蔡杰亨取得傑康公司電磁紀錄以供共同成立 之杰森公司使用,自應事先有共同謀議之犯意聯絡,始於 事理相符。陳莉菱於本案初始警詢時供稱:「(問:警方 從搜扣現場你使用之電腦發現有大批「傑康清傑有限公司 」之商業機密業務電腦檔案資料(客戶資料、員工教育訓 練簡報、影片、標準作業流程相關規定等),你做何解釋 ?)是我本人與蔡杰亨先前服務於「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離職前備份的電腦檔案。」(偵卷一第20頁),亦正足以 佐證其與蔡杰亨間之犯意聯絡。此外,蔡杰亨陳莉菱另 成立有總世傑企業社,僅為一商業手法之運用,主要是牽 涉稅務問題,已據蔡杰亨於本院證述甚詳(本院卷四第51 頁背面),應附此敘明。
(八)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兩人所辯並不足採信,其 二人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兩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 之電磁紀錄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 罪。被告兩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被 告蔡杰亨實施犯罪,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9 號解釋參照)。
(二)被告兩人同謀,而推由蔡杰亨實施犯罪之行為,事實上僅 有單純一行為,雖一次無故取得之電磁紀錄、侵害之著作 財產權,為數甚多,但法律上仍應以一行為評價。至於其 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則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即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斷。(三)至於被告蔡杰亨於行為後,另有將取得之電磁紀錄,再行 轉存重製之行為,因不具獨立經濟意義,應屬不罰後行為 ,而無庸另行論罪,應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兩人原均任職於傑康公司,基於職業倫理道 德,本不應為本案犯行,其中蔡杰亨更自陳頗受傑康公司 重用,離職時亦與傑康公司保持良好關係(本院卷四第50 頁及其背面),乃為謀自己創業經營之利益,而不顧主僱 情誼及商業道德,借任職期間得出入公司之便,而下手為 本案犯行,犯罪結果使傑康公司多年經營心得成果,均受



杰森公司之窺視掌握,其對於商業競爭之損害非小,所幸 未久即為傑康公司報警查獲;另一方面,被害人傑康公司 未就電腦資訊安全投注必要防備措施,始令被告兩人有可 趁之機,被告兩人僅以單純手段,即將公司電腦檔案重製 取得,及本案其他一切情況,分別就被告兩人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行動硬碟為陳莉菱所有,此為陳莉菱所自承(偵卷 一第21頁),蔡杰亨於作證時亦加以證實(本院卷四第57 頁),但蔡杰亨之證詞同時指出:扣案行動硬碟內如附表 一所示之電磁紀錄,並非其行為時所重製,應是事後之備 份(同上本院卷頁)。因此,扣案行動硬碟應非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其他扣案物品,依法均非屬義 務沒收之物,如被害人認有銷燬必要或其他處置之必要, 得另行依法請求之(著作權法第88條之1),併此敘明。參、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莉菱蔡杰亨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均 明知職務上持有傑康公司之客戶資料、價格表等營業秘密資 料,依公司規定有保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之義務。詎兩人 為籌畫另行設立與傑康公司從事相同清潔業務之杰森公司及 總世傑企業社,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共同基於 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之犯意聯絡,經為前開判決有 罪之行為後,進而即於98年3 月中旬起將上開保密資料洩漏 予杰森公司,以低於傑康公司之價格對外招攬生意,惡意爭 奪傑康公司之客戶,而損害傑康公司之利益。因而認被告兩 人均另共同涉犯背信罪及洩漏工商秘密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2 項 、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 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與第317 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兩罪 之構成均以有為他人處理事務或業務為前提,此觀背信罪有 「為他人處理事務」;洩漏工商秘密罪有「因業務知悉或持 有工商秘密」,分別為其構成要件自明。倘行為人之行為, 與處理他人之事務並無關連,即不能以背信罪相繩,而應視 其是否違反其他法律加以處斷。例如:受雇於公司從事產品 銷售業務人員,趁出入公司之便,竊取公司內出納人員所保



管之櫃存現金,其僅應論以竊盜罪,而不應成立背信罪。又 如:上例中,產品銷售業務人員,竊取公司其他人員保管之 產品配方秘密,應論以竊取營業秘密罪(營業秘密法第13條 之1 參照),而無成立洩漏工商秘密罪之餘地。此外,也由 於該二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或業務為前提,故因處理事 務或業務之職務上需要,而須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縱 使事後為不合法之運用,仍與「無故取得」有間,因此該二 罪與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實具有互斥 不能兩立之擇一關係。
四、承前判決有罪部分之認定,本案中被告兩人於其職務內容以 外,無故取得傑康公司電腦檔案資料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 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已詳如前述,再參照上 段說明,自無另成立背信罪之餘地,縱使認為各該遭無故取 得之電腦檔案資料,均屬營業秘密,亦無從另行成立洩漏工 商秘密罪。至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之竊取營業秘密罪, 係於102 年1 月30日始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依刑法第1 條之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本案自無適 用餘地,應併此敘明。
五、綜前所述,此部分檢察官起訴被告兩人有背信、洩漏工商秘 密罪嫌,惟依其舉證結果,僅可使本院認定其構成無故取得 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及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無從憑以認定被告兩人有背信、洩漏工商秘密之情事,因 此不能說服本院就此部分形成有罪心證,揆諸上開法律規定 及說明,此部分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肆、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
二、刑法第28條、35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一覽表
┌──┬─────┬─────┬────┬─────┐
│編號│首層資料夾│內含資料夾│內含檔案│相關參證位│
│ │名稱 │個數 │個數 │置參照 │
├──┼─────┼─────┼────┼─────┤
│ 1 │行政管理 │ 57 │ 806 │本院卷二,│
│ │ │ │ │第2 頁 │
├──┼─────┼─────┼────┼─────┤
│ 2 │教育訓練專│ 10 │ 227 │本院卷二,│
│ │區 │ │ │第84頁 │
├──┼─────┼─────┼────┼─────┤
│ 3 │各項作業技│ 0 │ 35 │本院卷二,│
│ │術-標準程 │ │ │第125 頁 │
│ │序 │ │ │ │
├──┼─────┼─────┼────┼─────┤
│ 4 │力瑩社區資│ 160 │ 3,523 │本院卷二,│
│ │料 │ │ │第208 頁 │
├──┼─────┼─────┼────┼─────┤
│ 5 │清潔專業問│ 2 │ 77 │本院卷卷二│
│ │題-問答 │ │ │,第213頁 │
├──┼─────┼─────┼────┼─────┤
│ 6 │(無) │(無) │ 7 │本院卷二,│
│ │ │ │ │第280頁 │
├──┴─────┼─────┼────┼─────┤
│ 合 計 │ 229 │ 4,675 │ │
│ │ │ │ │
└────────┴─────┴────┴─────┘
註一:編號1-5 占磁碟大小約為38.9 GB ;編號6 占磁碟大 小約為1.47GB,兩者合計40.37GB。 註二:編號1-5 存於扣案行動硬碟;編號6 存於扣案隨身碟 ,惟此為警方搜索扣押時之存放態樣,非被告蔡杰亨



行為時所用之儲存裝置。
附表二:被告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
│編│遭著作權侵害之│檔案細目內容 │相關卷證│
│號│著作物(資料夾│(標示【資料夾】者,表示其僅│位置參照│
│ │名稱及檔案路徑│為資料夾名稱,其內檔案省略未│ │
│ │) │加記載) │ │
├─┼───────┼──────────────┼────┤
│1 │標準工作規範 │94.08.04颱風發文、大理石地板│本院卷卷│
│ │(\ 清潔\1. 行│保養施工程序、公務車輛保養標│二,第62│
│ │政管理\13.標準│準規定、分層授權說明書、水塔│至第74頁│
│ │工作規範) │清洗規範4.12、車輛編裝表、傑│ │
│ │ │康公司用人標準原則、華碩發文│ │
│ │ │-發文、業務人員出勤必備裝備 │ │
│ │ │、簡報專用設備表、業務溝通訓│ │
│ │ │練8大招等檔案 │ │
├─┼───────┼──────────────┼────┤
│2 │教育訓練專區 │內部-水塔清洗教育訓練、水塔 │本院卷卷│
│ │(\ 清潔\1. 行│清洗專業訓練課程、新進人員教│二,第77│
│ │政管理\16.教育│育訓練、環境消毒除蟲守則 - │頁 │
│ │訓練專區) │上卷、環境消毒除蟲守則-下卷 │ │
├─┼───────┼──────────────┼────┤
│3 │清潔-基本作業 │基本作業程序-大樓消毒、基本 │本院卷卷│
│ │程序(\ 清潔\1│作業程序-環境、基本作業程序-│二,第78│
│ │. 行政管理\17.│消毒、基本作業程序-晶化研磨 │頁 │
│ │清潔- 基本作業│、基本作業程序-玻璃清潔、基 │ │
│ │程序) │本作業程序-住宅裝潢、基本作 │ │
│ │ │業程序-裝潢配合、基本作業程 │ │
│ │ │序-水塔流程、基本作業程序- │ │
│ │ │水塔清洗、基本作業程序-大樓 │ │
│ │ │維護、基本作業程序-洗衣機、 │ │
│ │ │颱風來襲作業標準流程等檔案 │ │
├─┼───────┼──────────────┼────┤
│4 │教育訓練專區 │認識自己的角色、如何創造團隊│本院卷卷│
│ │(\ 清潔\2. 教│合作、機動人員任用標準、企業│二,第83│
│ │育訓練專區) │競爭對手-競爭計畫、各項標準 │頁 │
│ │ │版本、地墊提案書(樂清SOP)、│ │
│ │ │汐止水蓮山莊-休假內規、庭園 │ │
│ │ │設計-未完成帶、認識各類清潔 │ │
│ │ │劑、結語等檔案 │ │




├─┼───────┼──────────────┼────┤
│5 │考試卷: │在職教育訓練影片後 - 考卷【 │本院卷卷│
│ │(\清潔\2.教育│資料夾】 │二,第84│
│ │訓練專區\考試 ├──────────────┤至第124 │
│ │卷) │在職 - 業務 - 專業知識 - 考 │頁 │
│ │ │卷【資料夾】 │ │
│ │ ├──────────────┤ │
│ │ │新人受訓後-考卷【資料夾】 │ │
│ │ ├──────────────┤ │
│ │ │業務人員標準作業手冊、水塔清│ │
│ │ │洗教育訓練測驗姓名、考試-36 │ │
│ │ │教育訓練、星期例假日加班問題│ │
│ │ │、勞健保與我的問題思考、勞健│ │
│ │ │保與我的問題思考姓名、認識各│ │
│ │ │類清潔劑、領隊者風範-試卷、 │ │
│ │ │複製-考卷-水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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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項作業技術標│教育訓練影片-例行維護 (下集 │本院卷卷│
│ │準流程 │-2)、教育訓練影片 - 例行維護│二,第12│
│ │(\清潔\3.各項│(上集 -1)、教育訓練影片-機動│5頁 │
│ │作業技術標準流│人員規定、教育訓練影片-庭園 │ │
│ │程) │設計、教育訓練影片-不繡鋼處 │ │
│ │ │理、教育訓練影片-玻璃清潔、 │ │
│ │ │教育訓練影片-消毒作業 (地下 │ │
│ │ │室 )、教育訓練影片-消毒作業 │ │
│ │ │(公設與機器操作)、教育訓練 │ │
│ │ │影片-電梯清潔 - 除臘打蠟、教│ │
│ │ │育訓練影片-認識建材. 石材、 │ │
│ │ │教育訓練影片-庭園設計、教育 │ │
│ │ │訓練影片-簡易園藝修剪.補植、│ │
│ │ │教育訓練影片- 清洗冷卻水塔等│ │
│ │ │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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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清潔專業問題- │清潔基本作業程序【資料夾】 │本院卷卷│
│ │問答 ├──────────────┤二,第12│
│ │(\ 清潔\2. 教│狀況劇-演練【資料夾】 │6至第207│
│ │育訓練專區\ 清├──────────────┤、第213 │
│ │潔專業問題- 問│建立題庫 - 大樓維護、建立題 │至第279 │
│ │答) │庫-水塔、建立題庫-垃圾、建立│頁 │
│ │ │題庫-消毒、建立題庫-現場維護│ │




│ │ │、新進案場注意事項、建立題庫│ │
│ │ │- 大理石研磨晶化、建立題庫- │ │
│ │ │例行維護 - 基本問答、建立題 │ │
│ │ │庫 - 案場督導、建立題庫-例行│ │
│ │ │維護、建立題庫-現場維護 - 各│ │
│ │ │項規定、清潔維護流程、標準作│ │
│ │ │業程序明細表.等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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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仙境傳說園藝維│仙境傳說社區園藝規劃簡報、 │本院卷卷│
│ │護標準版 │花草園藝保養方式與建議、本公│二,第28│
│ │(\ 仙境傳說園│司服務維護園藝之社區名稱、營│0至第297│
│ │藝維護標準版)│造之其他社區成果-分享、本社 │頁 │
│ │ │區如何改善、本社區 (大門)、 │ │
│ │ │(中庭)如何規劃、花圃花植栽 │ │
│ │ │-建議方向等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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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社區園藝標準版│久保麗社區園藝規劃簡報、花草│本院卷卷│
│ │-久保麗 │園藝保養方式與建議、本公司服│二,第28│
│ │(\ 社區園藝標│務維護園藝之社區名稱、營造之│0至第312│
│ │準版- 久保麗)│其他社區成果-分享、本社區如 │頁 │
│ │ │何改善、本社區 (大門 )如何規│ │
│ │ │劃、本社區 (中庭 )如何規劃、│ │
│ │ │花圃花植栽 - 建議方向、花草 │ │
│ │ │園藝. 景觀.造型. 重整、花草 │ │
│ │ │園藝施作前後對照表、長期花草│ │
│ │ │園藝維護工作細則等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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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冠德山水園藝 │冠德山水社區園藝規劃簡報、花│本院卷卷│
│ │(\ 冠德山水園│草園藝保養方式與建議、本公司│二,第31│
│ │藝) │服務維護園藝之社區名稱、營造│3至第326│
│ │ │之其他社區成果-分享、本社區 │頁 │
│ │ │如何改善、本社區 (外圍 )如何│ │
│ │ │規劃、本社區 (中庭週邊 )如何│ │
│ │ │規劃、社區型花草園藝. 景觀. │ │
│ │ │造型.重整、別墅型 - 簡易風花│ │
│ │ │草園藝施作前後、長期花草園藝│ │
│ │ │維護工作細則等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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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溪露館 │汎球藥理研究所園藝規劃簡報、│本院卷卷│
│ │(\溪露館) │花草園藝工作大綱、本公司服務│二,第32│




│ │ │維護園藝之周邊社區名稱、營造│7至第336│
│ │ │之其他社區成果-分享、花圃花 │頁 │
│ │ │園圍籬-建議方法、長期花草園 │ │
│ │ │藝維護工作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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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溪露館園藝規劃│溪露館社區園藝規劃簡報、花草│本院卷卷│
│ │簡報 │園藝保養方式與建議、本公司服│二,第33│
│ │(\溪露館園藝規│務維護園藝之社區名稱、營造之│7至第350│
│ │劃簡報) │其他社區成果-分享、本社區如 │頁 │
│ │ │何改善、本社區 (外圍 )如何規│ │
│ │ │劃、本社區 (外圍週邊 )如何規│ │
│ │ │劃、花圃花園植裁 - 建議方向 │ │
│ │ │?、花草園藝. 景觀. 造型. 重│ │
│ │ │整、花草園藝施作前後對照表、│ │
│ │ │長期花草園藝維護工作細則等檔│ │
│ │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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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天母真園 A座園│天母真園 A座園藝規劃簡報、花│本院卷卷│
│ │藝 │草園藝保養方式與建議、本公司│二,第35│
│ │(\ 天母真園A │服務維護園藝之社區名稱、營造│1至第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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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杰森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