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張葉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律師
被 告 鄒紹文即鄒寶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