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安和大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一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華消防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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