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2年度,190號
KLDV,102,基小,190,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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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90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魏嘉慶
被   告 駱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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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