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29號
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訴訟代理人 張來強
呂學湘
被 告 黃欣毓(原名黃心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