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雷添丁即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2年9月10日同 意就任為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2年9月15 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92年9月18日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包含土地、道路及停車 場,出售不易,目前已與鄰近之土地地主向新北市政府提出 聯合開發計畫並為申請中,致上開資產尚無法售出,而無法 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 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准 予展延至102年3月15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2年3月16 日起展延至102年9月15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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