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24號
KLDV,102,司促,2724,201303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洪倩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
  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
  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
  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
  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