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16號
KLDV,102,司促,2516,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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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劉英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自101年10月至101年11月共消費簽新臺幣(下同)
    23,863元,但於101年11月26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
    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2,739元,
    以上共計26,602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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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