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6,70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0元,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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