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39號
KLDV,102,司促,2039,201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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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坤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柒佰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2年3月6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03,747元未給
  付,其中67,724元為消費款、132,423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坤銘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7724 │     │3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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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