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11號
KLDV,102,司促,1911,201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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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蕭樂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延
  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但若債務人次期依約正常繳款,
  即中斷連續違約之計算而重新起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民國102年2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3,539元。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85元。
  (三)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2
  年2月16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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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