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46號
KLDV,102,司促,1846,2013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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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陳于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新
  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
  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
  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
  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6條規定,應加
  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循環利息,債務人截至民國93
  年9月23日止,尚結欠新臺幣(下同)19,010元消費款、2,487
  元循環利息,總計21,497元未為清償,經債權人屢催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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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