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稅局基隆分局
法定代理人 蔡文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
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請人
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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