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50號
KLDV,101,簡上,50,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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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鄧勇吉
訴訟代理人 謝永新
被上訴人  陳建龍
被上訴人  曹永富
被上訴人  簡素蕉
被上訴人  黃寶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102年4月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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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