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2233號
原 告 李文昌
被 告 鍾毓秀即騏駿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