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7號
KLDM,102,聲,207,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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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穎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六號,一百零一年度緩字第二
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MG」商標圖樣之金屬貼飾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穎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五七七四號,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AMG商標商品一個,經鑑定屬仿 冒品,為此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又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一百年六 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被告行 為時,商標法第八十三條:「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 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 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條號已修正為第九十八條,文字酌 予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 物品,係屬於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無疑。又沒收本質上屬於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 刑罰權規範之事項,並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五七七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扣案之A MG金屬貼飾一個(一百年度偵字第五七七四號卷第四九頁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一百年度証字第一八四 七號扣押物品清單、同偵卷第十九頁照片),經鑑定結果, 係仿冒品等情,有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同偵卷第十八至第二 十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 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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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