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533號
KLDM,101,訴,533,20130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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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將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于將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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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