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8號
原 告 林福金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怡宣
複代理人 陳雅楓
被 告 林永川
林昆啟
林建彣
王足
王罔過
訴訟代理人 王太忠
被 告 王榮標
王瑞強
王美蕊
王威昌
王信凰
林元思
林元堂
林勤賢
林明仁
林周碧霞(林勤富之承受訴訟人)
林瑞珠(林天秀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霞(林天秀之承受訴訟人)
林秋季(林天秀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圖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第二頁「分配持有人及持分」欄所示「王信凰171/292、王威昌121/292」之記載,應更正為「王信凰1/2、王威昌1/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