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賴盈達被 告 賴清一即祭祀公業賴文管理人 賴有全 賴敬坤 賴駿毅 賴哲榮 賴慶鴻 賴威宇 賴哲高 賴慶曉 賴瑞祥 賴守仁 賴守德 賴木傳 賴雪江 賴永谷 賴永裕 賴永欽 賴永發 賴孟毅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複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被 告 賴慶儒 賴瑩家(原名賴瑩晃) 賴冠良 賴慶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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