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號
CYDV,102,重訴,4,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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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賴盈達
被   告 賴清一即祭祀公業賴文管理人
      賴有全
      賴敬坤 
      賴駿毅
      賴哲榮
      賴慶鴻
      賴威宇
      賴哲高
      賴慶曉
      賴瑞祥
      賴守仁
      賴守德
      賴木傳
      賴雪江 
      賴永谷 
      賴永裕
      賴永欽 
      賴永發
      賴孟毅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複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賴慶儒
      賴瑩家(原名賴瑩晃)
      賴冠良 
      賴慶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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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