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陳芓聿
原 告 侯美惠
原 告 陳淑齡
原 告 陳志賢
法定代理人 侯美惠
原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汪銀夏
被 告 王永成
被 告 王明賜
被 告 王秀勤
被 告 王永吉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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