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奚淑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2號林于仕、陳美鳳與林冠
賢間監護宣告事件,經本院為林冠賢選任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
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2號裁 定選任為該案相對人林冠賢之程序監理人,經逐一電話訪談 受監理人之直系親屬後,於102年3月19日提出建議報告書, 審酌受監理人父親於竹崎鄉公所擔任司機,相對人本身並無 財產,案件單純,為此,請求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 辦法第13條第1項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下同)2 ,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 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 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 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經本院調取102年度監宣字第22號 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後,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 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之建議收費金 額、聲請人林于仕、陳美鳳之意見,認聲請人報酬定為2,00 0元,尚屬合理,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監護人林于仕應 於5日內向本院預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