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姚淑芬
關 係 人 湯正彰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湯鼎福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合計為新台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3號家 事裁定選任為湯鼎福之程序監理人,因關係人湯正彰、湯鼎 福皆住嘉義市,湯鼎福長媳林尤莉與聲請人同為嘉義基督教 醫院員工,調查工作屬簡易級,並考慮湯鼎福無財產,建議 酬金為新台幣(下同)2,000至5,000元,為此,請求依程序 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准予裁定程序監理 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 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 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 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之建議收 費金額及卷附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計算表,認聲請人聲請之酬 金應核定為2,000元較為合理。監護人湯正彰應於7日內向本 院預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