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49號
CYDV,102,婚,49,2013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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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49號
原   告 蔡崇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秋雲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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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