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大使爺廟
法定代理人 吳見明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劉權慧
被 告 黃愠鐘
被 告 孫水宗
兼上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愠財
被 告 林瑞鳳
被 告 劉清杉
被 告 黃茂傳
被 告 吳昭燕
被 告 孫茂德
被 告 郭慶峰
被 告 孫景亮
被 告 黃昀潔
被 告 黃美娟
被 告 黃崧智
被 告 黃美娥
被 告 黃守茹
被 告 黃明標
被 告 黃秀勤
被 告 黃明科
被 告 黃明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大使爺廟即公業大使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05月14日下午04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重新整理資料後,於十日內具狀陳報「大使爺廟」之設立時間、地點、歷任管理人及接任時間與接任管理人之依據,並應提出上述內容之證明文件(請將繕本逕寄給被告)。被告應推派一人或數人,於十日內共同具狀陳報「公業大使爺」之成立時間、派下人員、歷任管理人及接任時間與接任管理人之依據,並應提出上述內容之證明文件(請將繕本逕寄給原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