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原 告 張林米
訴訟代理人 洪正成
張素枝
吳宏輝律師
上 列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堯順律師
被 告 張銘輝即全利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蔣蕙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9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