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74號
抗 告 人 黃元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再發、鄭再興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