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嘉寶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嘉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曾嘉寶前因違背安全駕駛等案件,經裁判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2年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2年7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2年6月8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