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08號原 告 余上品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被 告 康振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六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