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6年度,108號
SSEV,106,新簡,108,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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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08號
原   告 余上品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康振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六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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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