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調字,106年度,387號
SSEV,106,新小調,387,201708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調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沈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名軒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