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1年度,1號
CYDM,101,重附民,1,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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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吉助
兼法定代理人 陳簡金英
原    告 陳永庭
原    告 陳永展
原    告 陳永珊
兼上三原告  陳永崇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劉富舜
被   告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誠仁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醫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引用之。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劉富舜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101年度醫易字第1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 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 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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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