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84號
NTDV,102,司繼,84,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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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84號
聲 明 人 陳科榮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陳明賢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陳明賢(男,民國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五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
  後住所:南投縣南投市○○○路○○○號)於一百零一年十
  一月三十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
  院。
三、凡被繼承人陳明賢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明賢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
,請於七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將登報證明送院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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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