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8號
NTDV,102,司拍,18,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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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柯秀純
代 理 人 黃錦堂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澤鎮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代理人黃錦堂之委任狀。
  (二)請補正相對人之姓名(聲請狀相對人姓名欄漏未記載
     )。
  (三)請補繳債務人黃澤鎮於101年5月「22」日消費性借款
     之證明文件影本(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1年5月「22」日消費性
     借款)。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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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