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柯秀純
代 理 人 黃錦堂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澤鎮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代理人黃錦堂之委任狀。
(二)請補正相對人之姓名(聲請狀相對人姓名欄漏未記載
)。
(三)請補繳債務人黃澤鎮於101年5月「22」日消費性借款
之證明文件影本(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1年5月「22」日消費性
借款)。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