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94號
NTDM,101,附民,94,2013031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陳氏蓮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被   告  和俐鑽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李瑞田
代 理 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30號被告李瑞田犯業務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吳昆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和俐鑽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